|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第12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宁波市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公开信息分类包括法定公开目录和补充公开目录两大部分。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等6大类;补充公开目录包括工作动态、社会监督、服务指南等3大类。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责任处室、责任单位。 1、信息内容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月度综合数据,公布后的普查调查资料,其他可公开的统计资料等。 2、公开方式 政府统计资料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3、发布机构 政府统计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宁波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 二、获取方式 宁波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宁波市政府统计资料公开主要通过宁波统计信息网、宁波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介、资料汇编本和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开。 网上公开的统计资料留存期限一般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统计资料可以到宁波市统计局查询。 3、公开时限 政府主要统计资料公布后将及时公开。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统计信息,在统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部门 宁波市统计局综合处,地址:解放北路91号;联系电话:87186612;传真:87363505;邮编315010;电子邮箱:zwgk@nbstats.gov.cn。 2、申请的条件 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综合统计资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宁波市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外国公民或外国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申请程序及方式 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宁波市政府统计资料申请表》(网上下载或当面领取)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统计信息网上填写《宁波市政府统计资料申请表》,直接从网上递交。 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统计资料公开申请”字样。 宁波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原则上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的相关事宜。 4、申请办理及期限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统计资料的描述要准确,以便及时答复。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困难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政府统计资料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政府统计资料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费标准 依照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基本费用。 三、不宜公开的统计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9条、第13条之相关规定,下列统计资料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 (二)涉及调查对象个人、家庭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资料; (三)未经公布的各类统计资料; (四)其他有明文规定不宜公开的政府统计资料。 四、救济方式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不履行政府统计资料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拆。监督电话:87364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