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林业管理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现编制《宁波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林业政府信息分类和要素 (一)林业政府信息共分二级类目 一级分类为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共八类。二级分类见《宁波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要素 各类信息的要素见下表。 1、信息内容 关键词简要描述宁波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内容。 2、公开类别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发布机构 林业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宁波市林业局。 (三)操作流程 责任处(室、局)、事业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制作—责任处(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修改、确定、编号—信息中心存档、报送。 二、林业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林业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宁波市林业局、事业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信息,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林业局网站(www.lyj.nb.gov.cn)、宁波市林业局办事窗口查阅。 2、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互联网上的市政府门户网站; (2)《宁波日报》等本地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宁波市林业局网站; (5)宁波市林业局档案室; (6)宁波市档案馆。 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要及时进行纠正。属于公开发布的,要重新公布;属于依申请提供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更正后的正确信息。 属于主要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和内容要定期进行更新,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代表宁波市林业局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对时效性强或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3日内通过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或政府机关网站予以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林业管理部门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林业管理部门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为:林业行政许可、监管、处罚,重点项目,动植物保护等(具体参见《目录》)。 2、受理机构 林业管理部门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宁波市林业局办公室。 3、提出申请 填写《宁波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表2),申请表可在局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宁波市林业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林业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lyj.nb.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②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提出书面申请的,申请人要按申请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认真填写,并将填写后的申请书交局办公室。 4、申请处理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 (4)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6)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于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内容。 林业管理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7)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免费提供;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宁波市林业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三)免于公开信息目录: 1、林业资源或工程建设项目拍卖、招标出让底价; 2、各种带有秘级的文件; 3、各类人事档案; 4、对正在调查处理阶段的各种林政违法案件; 5、其他依照保密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申诉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林业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政治处投诉(电话:87186184)。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林业管理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违反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宁波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与申请人有关的记录有误的信息的; (五)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真实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