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办公厅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一)。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站(http://gtog.ningbo.gov.cn)查阅,也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查阅,或通过有线电视、114号码百事通查询。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办公厅秘书处。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市政府办公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二),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zfxx.ningbo.gov.cn)上下载,也可到秘书处领取。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市政府办公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情况 市政府办公厅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办公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办公厅人事行政处投诉,电话:87182617。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办公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秘书处为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县前街61号, 邮编:315000 联系电话:87182565, 传真:87182565, 电子邮箱:zfxxgk@ningbo.gov.cn,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附件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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